《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十条规定:“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公司清算事务公司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第二条规则,下列公司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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