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所属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须在10日内组成审查小组(至少2人),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检查表》规定的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审查验收。达不到条件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企业整改后重新进行申报和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对所属的申报办理经营许可证乙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对所属申报办理经营许可证甲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程序》(见附件)签署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的申报材料后,须在15日内组织审查验收小组(至少2人),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检查表》规定的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审查,或委托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后,退回企业所在的地区安监局,待整改完毕后,重新进行申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有各地区的安监部门审批颁发的,就是如果某地的危险化学品公司出现了重大隐患问题,当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的。如此一来,就很自然地提高了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对于的企业审核门槛。当然,这只是一种原因。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当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已经足够多了。如果不加以遏制,危险化学品公司数量就过多,导致管理上面会存在缺失,也同样会造成危险隐患,简单的说就是风险变大了。如果您的企业实力非常强,这种问题当然就不存在了,因为企业有实力管控好自己的风险问题,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也会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自然就极大可能地缩减了安全隐患问题,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就会很乐意地接受这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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