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管理条例,申请生产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大致内容及相关拓展内容,上海希志商务小编就给您先整理到这里,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点击右侧的联系客服,咨询详情。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经营之道,维护客户利益是公司的经商之本,上海希志期待与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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