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以“管控大风险、防范大事故”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首要任务,在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全面实施“源长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总源长,构建责任明晰、管理严格、措施有效、应急有力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机制。建立危险源长,可以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有关要求,强化执法检查和联系指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明确辖区内每一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源长,并建立相关台账。作为总源长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总源长可根据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区域划分等实际,设置分源长。
总源长和分源长统称源长,具体承担以下职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组织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及在线监测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包括自动化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等),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投用。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持续开展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相关人员了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及时治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运行和隐患治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管控,落实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升级管理的要求,确保安全风险辨识到位、管控措施有效。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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