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十条款规定“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指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具体开始办理时间由登记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对于组分相同的危险化学品,如果浓度的变化没有引起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且化学品的商品名也相同(或类似),则可以作为同一化学品进行登记,但名称后面括号中或在组分信息中应说明主要有害组分浓度范围;如果浓度的变化引起了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则作为不同危险化学品分别登记。
由于登记系统中一个登记单位的全部信息涉及系统数据库中多个子数据库,在系统中设置删除功能比较复杂。对于错报、误报等垃圾信息,请各登记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化学品登记中心,由化学品登记中心将这些信息从数据库中删除。
四、关于需办理登记复核又有信息变更的情况对于证书即将到期需办理登记复核且又存在信息变更的企业,一律按照到期复核程序办理,并按照新的登记文书要求填写登记表格、提交有关资料。五、分装单位的登记问题对危险化学品分装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的范畴,不需进行登记。六、登记时对进口化学品量的界定对需要登记的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无量的规定,即:只要涉及进口危险化学品,无论量多少,都必须登记。七、在异地设有车间、分厂的登记问题在异地设有车间、分厂的登记企业,其车间、分厂按照属地化登记的原则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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