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工信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对2日公布的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该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全球化学武器库存销毁工作接近尾声,禁化武组织的工作重心逐渐由化学武器销毁转向工业设施监控、强化国家宣布和国际视察等监督措施。我国作为应接受视察工业设施众多的国家,需要通过修订《细则》,更好适应履约要求。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六方面。一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进一步优化和明确了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和使用许可等事项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二是细化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制度三是增加国际视察的相关制度,增加国际视察的定义、接受国际视察的企业范围及相关义四是细化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其生产者、使用者、销售者在生产、使用、销售、转产停产等环节应当遵守的相关制度。五是设立利企便民相关制度,工信部组织建设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系统,相关企业通过数据申报系统定期填报《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六是删除监控化学品储存、运输等方面的规定,储存和运输、包装和标志、安全和保管等环节,由其他部门根据危化品等相关制度予以管理,《细则》不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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