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以便更好的规范管理。安监局之前已经与公安联网,监控易制毒易制爆产品的买卖流向等工作,现安监局即将与海关进行联网,以便更好的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之前未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办理依据:2011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新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行,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初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分为贸易型和使用型,贸易型是进口的产品直接销售的;使用型是以进口的危险品为原料从事本企业生产活动的。
进口企业进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初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2.审核部门会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进核查,所有信息全部审核通过,可以向当地申请办理登记
(2)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3)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4)满足《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5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制件1份;
注:一般在15-20个工作日内,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对于组分相同的危险化学品,如果浓度的变化没有引起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且化学品的商品名也相同(或类似),则可以作为同一化学品进行登记,但名称后面括号中或在组分信息中应说明主要有害组分浓度范围;如果浓度的变化引起了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则作为不同危险化学品分别登记。
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复核时可以进行信息变更(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并按程序办理复核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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