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份;(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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